因调解无望,6月14日,铜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小旭作为李鸣鹤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小旭在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原告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因小旭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0000元。
关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涉案水塘为王庄煤矿采煤作业所致的塌陷地,被告王庄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对采煤所造成的地表塌陷、发展变化规律、面积、深度、水域等方面的变化应当有明确的预见,应当知道塌陷地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对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该煤矿在几百亩的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81206.3元。被告村委会无责任。
据此,铜山法院判决判决小旭及其父母补偿80000元,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宣判后,李某的父亲对判决表示满意,小旭的父亲也认可一审判决,表示不再上诉。王庄煤矿则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回去经煤矿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据该案审判长高晶介绍,从判决看,小旭的家人承担补偿和王庄煤矿承担的赔偿数额加起来正好约是所有损失的40%,但决不能认为他们承担了40%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小旭是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的,正如同判决所述,他所承担的是“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
高晶表示,本案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二八开”,王庄煤矿因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因而承担了20%的次要责任,另外80%的主要责任实际上是由李某的父母,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自行承担的。因为死者年龄较小,原告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李某的出行、玩耍等进行必要的监护,李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因救人溺水,其家长的责任是主要的。
宣判后,李家人还表示,他们已经在为儿子“正名”的路上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下一步正在考虑是否起诉相关部门,要求为儿子认定“见义勇为”称号。
李某父母提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给孩子“正名”,他们认为孩子是因见义勇为去世。对于法庭为何没有确认见义勇为,高晶表示,李鸣鹤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虽然该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李鸣鹤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是其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还需要政府相关职权部门来认定。
“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但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高晶提醒道。
(原标题:江苏宣判“12岁少年救人溺亡”案 获救者被判补偿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