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分别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被侵权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行为人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5.因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6.如果被侵权人是自甘风险,或者实施自助行为的,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