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惠初中毕业时,家长不让她再上学,希望她能出去打工挣钱来保障两个弟弟继续读书。可小惠不想放弃学业,她以假期打工自己挣学费说服了爸爸。可小惠毕竟才16岁,好多工种干不了,暑假她到县城的饭馆里苦干一个多月,才挣了200多元钱,爸爸的脸色阴沉下来。开学后,小惠如愿升入高中,可家里实在太穷了,基本拿不出小惠在学校的伙食费,好在小惠能吃苦,一有空就去打零工,好歹把自己的午饭钱挣出来了,虽然她只能吃馒头、咸菜。
有一天,爸爸把小惠叫到跟前,难为情地对女儿说,希望她也能卖一次血,来缓解家里的困难。听说让自己卖血,小惠非常害怕,她希望多打打工而不去卖血。见女儿不同意,爸爸很生气,骂了几句就走了。后来,爸爸又提让小惠卖血的事,小惠说什么也不干,爸爸见劝说不成,就以不再供她念书相威胁,弄得父女两人的关系很僵。
从这件事来看,小惠爸爸是否侵犯了小惠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她的什么权利?
有人说,小惠爸爸的行为侵犯了小惠的健康权。可现代医学已证明,适量的献血不会损害人的健康,也就是说,小惠即使去献血也不会损害她的健康。可见,小惠被侵犯的权利不是健康权。
其实,小惠爸爸侵犯的是小惠的人格权,更准确的说法是侵犯了“身体权”。
什么是身体权呢?它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部分的所有权、保护权和支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小惠爸爸侵犯了小惠的身体权,主要表现在他强令小惠献血的行为违背了小惠的自由意志,想对小惠的身体行使支配权,从而给小惠造成精神上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