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因为‘救死扶伤’而产生的‘死账’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谁来负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的费用负担问题,我们医院的苦衷谁能明白?”
……“见死不救”的矛盾在激烈的争执中进行了许多年。
演化至今,矛盾双方都已经非常理性。医院承认:救死扶伤是法定职责;媒体探讨的话题,也从“医院见死不救,没有医德”,演化为“医院应当如何救死扶伤”。
3月31日,在医政管理年暨全国医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再次特别重申了这样一个观点: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之所以谓之“再次特别重申”,是因为,在2006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已经指出: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卫生部高官的表态,让很多人看到希望。可就在这个观点被重申后的第二天,4月1日,一名贫困产妇因出现子宫破裂先兆和大出血症状,先后到昆明三家医院寻求帮助,但都因为身上带的钱不够而被拒之门外,生命危在旦夕……
从“救死扶伤”再次演化为“见死不救”,医院的公众印象,在媒体和网民的口水中,也再次变得灰暗。
在这种循环往复的由头里,矛盾被继续深入地探讨下去。
●其实,何止杨代会的遭遇不能被理解,还有很多事不能被理解
3月23日下午,当记者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门口时,在瑟瑟冷风和蒙蒙细雨中,杨代会仰着头曲下双膝,脸上流下的已不知是泪水还是雨水,她几乎喊着说:“我要上诉!”
据知情律师对本报记者介绍,杨代会为抢救食物中毒的儿子吴佳佳(化名)几经周折,被几家医院拒收,最终儿子不治而亡。之后,愤怒至极的杨代会将四家医疗机构告上法庭,索赔99万元。“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望京医院、和平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对吴佳佳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共计赔偿2.1万余元。此前一同被列为被告的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承担责任。”
2005年9月7日下午5时40分,大儿子突然神色慌张地跑回来说:“妈妈,弟弟那个嘴好像是乌(青)的,是不是感冒了?”杨代会急忙跑到外面,看到3岁多的小儿子吴佳佳手里拿着刚买的玩具汽车,但手在发抖,话也说不出来。
杨代会连忙抱起吴佳佳,向医院赶去。一路上,吴佳佳的病情越来越重。
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杨代会来到北京市酒仙桥附近的华信医院。该医院医政处的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孩子被送到医院当时就是昏迷的,就没有意识。另外,瞳孔已经散大、固定了。我们也听不到心音,摸不着大动脉搏动,也没有呼吸。”
在用尽所有急救措施后,8点45分,医生走出了急救室……吴佳佳永远离开了他的妈妈和这个他还未知的世界。
据记者了解,和吴佳佳一起中毒的还有几十个孩子,他们均是食用了一种“毛鸡蛋”后,突发病症,但是这种中毒病症并不会迅速致人身亡,况且,吴佳佳是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的孩子之一,而这起事件中死亡的孩子只有吴佳佳。为什么?
从杨代会到华信医院,打车只需10几分钟。从下午5点40分到7点半,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呢?
杨代会第一时间到达的是和平医院,此时距离吴佳佳发病只有20分钟左右。在医院门口,杨代会被下班的大夫拦了下来。医院给出的理由是:“我们这儿没有儿科,你抓紧到其他医院,比如华信医院。”愤怒的哥哥抱着弟弟往里闯,但没能成功。
因为不知道华信医院所在地,无奈之下,杨代会乘车来到望京医院。
赶来的医生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后,给吴佳佳进行吸氧、输液等初步治疗。从望京医院出具的一份诊断证明书上看,当时吴佳佳的症状是“嗜睡,呼之有反应,全身紫绀,阵发呼吸急促”。望京医院事后提供的吴佳佳急诊病历上也显示,医生已经怀疑吴佳佳可能是“食物中毒”。可是进行了初步的处理后,医生却要求杨代会呼叫120急救车,将吴佳佳转院,原因是望京医院没有儿科急诊。
杨代会急忙询问大夫:“为什么不给我们家孩子打那个针呢,打那个绿色的(美兰)?”最终,望京医院也没有给吴佳佳注射美兰。
7点8分,北京市急救中心的120急救车到了,但一个半小时后,吴佳佳去了,他丧失了最宝贵的急救时间。
其实,何止杨代会的遭遇不能被理解,还有很多事不能被理解。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从齐齐哈尔市来北京打工的王建民,2005年12月11日晚因腹痛吐血,被120救护车送到北京同仁医院,因无钱治病,打了止痛针后离开医院。12日晚,患者因呕血,再次被送往同仁医院就诊,在一楼走廊厕所门口的担架车上疼叫半夜,并且大口大口吐黑血,但医生称:钱送来了才能治疗。13日晚,嘴角有血的患者被发现躺在该院二楼耳鼻喉科门口,被抬到一楼时已死亡。
《重庆晚报》报道,2006年6月28日晚,在重庆北碚区李秀江家,其母因为脑溢血突发晕倒家中。北碚区第九人民医院接到电话后,派出急救车赶到现场,李秀江的父亲说老伴一直是在北碚中医院就诊,要求送往中医院但遭到拒绝。最后,北碚区第九人民医院的医生向李秀江索要了100元的出诊费后,空车折回了医院。2个多小时后,李秀江的母亲才被送到北碚中医院,但终因救治无效死亡。
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朝华律师,曾经在河北某地检察院作了将近十年的公诉人。一直以来,他都坚持:一定条件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他认为,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医院的基本法律定位,即“医疗结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在医疗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医方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就应对其拒绝诊疗的行为承担责任。”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所谓危重病人,就是按照一般医学知识,如不及时抢救就有生命危险或留下重大、永久性后遗症危险的患者。”
关于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于急危患者不予救治,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见,医院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医生受执业医师法约束,是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对急危患者的不予救治,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从主观上是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客观上属于医疗故意加害行为,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
患者的交费虽然是医疗合同的要件,是患者应尽的义务;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医疗合同的生效。如果诊疗完毕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不能在急危患者请求诊疗时以未交费为由拒绝救治。
从急危患者到医疗机构求助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情愿与否,双方间即成立一种合同关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急危患者的义务,医院和医生怠于救治,就是对患者获得帮助权的侵害,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家属可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话,除物质损失外,还可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行政责任:
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除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关于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医生对于急危患者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到医院求救的急危患者,依据其职务及业务所要求负担的特定义务,医生负有救治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治却不履行诊疗的义务,从刑法角度上讲是一种不作为,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放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无处追索的“死账”累计竟然达到762.37万元之多
什么是“三无”病人?医院行内特指那些无钱、无地址、无家属的紧急疾病患者。
这份传真由河北省一家大型医院特意传给本报,但是,该医院医政科负责人在发完传真后对记者说:“我们只是想证明:医院并非某些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没有社会责任感,但是这种责任感下,每年将近50万元的经费就成为了‘死账’。”最后,他特意强调:“请不要报出我们医院的名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位负责人解释:“没有。试想,在没有被媒体宣传的情况下,我们每年尚有如此之重的负担,一旦被你们宣传为典型,好名落下了,负担会成几何数上升啊!”
或许这位负责人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更为沉重的思想包袱还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