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l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元,合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祛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人身权利。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部分的权利所组成。生命的存在和享有生命权是公民法律人格存在和人事各种活动的自然基础,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的保护。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多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过错这样四个要件。但如果法律、法规对某些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特别侵权行为的要件和赔偿范围等作出特别规定的,应依照特别规定。在侵害生命健康权案件中,因侵权客体的差异,引起权利救济请求权人的不同。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健康受损及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归为受害人一人,因此受害人与赔偿请求人是同一的。但在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因生命权人已死亡,而由死者近亲属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生命权人生命丧失造成的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生命权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由死者近亲属一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本案中,被告用石块砸伤原告是在互相斗殴中所为,行为不具合法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头部受伤的后果,主观上确为故意,已构成侵权。但本案中,原告也有过错,原告没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争执,而采取斗殴这种违法方式,使自己头部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自负损失的30%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