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张利(化名)在正常退休后,于三年前又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被原单位返聘回去工作。一年前,张利在工作时右脚趾受伤,经过鉴定为九级伤残。住完院后,张利多次找原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协商赔偿,但是当事人之间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两家公司认为,张利受的伤应该算工伤,应按工伤标准赔偿。但张利认为自己的伤不应按工伤来处理,那到底张利受的伤算不算工伤呢?
张利原为我市某机械公司的一名技工,在他正常退休后,原单位又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将张利返聘回公司干原先的活。去年10月份,张利在工作中被一个沉重的铁块砸中脚趾,当时就被车间主任送到大连第403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治疗,张利住了18天院,最终诊断为右足趾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循环障碍。他住院时,一共花了大约4400元医药费,这些费用已经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商业保险给付。事后,张利多次找到原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协商赔偿的事,但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一直没有商量出结果。
今年7月10日,张利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徐少锋律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承担他因受雇用期间造成人身损害而发生的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多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0月14日,张利和两家公司在法庭相见,两家公司认为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张利,而张利认为两家公司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自己,因为赔偿金额相差较大,为此,法官当庭调解,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两家公司应在今年10月31日之前向张利支付各项赔偿金总计7万元。
徐律师告诉记者,离退休的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的单位与张利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实际上是雇佣关系,所以张利受伤应该属于一般人身损害,应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来赔偿。如果按照工伤赔偿,只能赔偿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