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某商场发布广告,称所售某种品牌空调不仅让利10﹪,而且将指派工人免费上门安装。我购买了一台并当即付清货款后,商场派2名工人依约上门安装。其间,工人谢某不慎从3楼摔下,除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用外,还落下五级伤残。谢某要求我赔偿,理由是他是为我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我该赔偿谢某的人身伤害损失吗?
谢某上门为你购买的空调进行安装的行为,并不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具有两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方式;二是具有互助、临时和一次性的特点。
谢某安装空调的行为,一方面不存在实质上的无偿性。因为谢某是受商场指派,并从商场获取了工资或报酬,其服务的对象实质上是商场,而不是你。你是由商场安排谢某服务的具体指向。加之“免费安装”是商场为促销而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也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仅以顾客购买其商品为对价,故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另一方面,“免费安装”系形成于长期、反复实践的商品交易市场,也已为顾客所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规则,故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况且,“免费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是以“免费安装”作为与顾客达成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即“免费安装”从属于买卖合同,构成协助义务。在商场与你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该协助义务就已经确定,并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具体的附随内容。
由此可见,谢某在为商场工作期间受伤,不能要求你给予赔偿。其损失只能由他与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