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行至城乡结合部路段时,突然从路旁跳出两名十一二岁的小孩横穿公路,路某当即紧急刹车,小孩安然无恙跑掉了。
由于巨大惯性,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先生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受伤。事后,李先生要求路某赔偿他的全部住院医疗费2600元和5天的误工费600元。但路某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双方产生了争议,李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虽然对李先生的伤害确实是没有过错的,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即是说,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伤亡原则上必须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是例外情况。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司机对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旅客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乘客李先生所受伤害显然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并且显然不是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乘客李先生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作为承运人的路某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路某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李先生受伤的,路某没有过错,其过错在于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那两个小孩,所以,路某在向乘客李先生赔偿损害后,可以寻找那两个横穿马路的小孩,向其家长追偿,以弥补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