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陈芳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在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未保障陈芳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判决由被告江西某国际旅行社向原告陈芳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原告陈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有两个焦点:一是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二是本案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原被告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负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诉因。由于本案原告陈芳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原告不能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赔偿的标准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反之,本案原告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淦丹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