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迅速掉转车头,消失在黑夜中。一位刚下夜班的路人目睹了这一切,立即拨打110,并记住了车牌号。经抢救,江彬的命是保住了,但颅脑受到了严重创伤。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定,江彬系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严重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劳动,今后病情会趋向复杂化,好转可能性小。
根据路人提供的车牌号,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落荒而逃的肇事者陈玉军。经交通事故认定,陈玉军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玉军于2006年1月5日投保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6日至2007年1月5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医疗费20万元。
此后,陈玉军这一方就没有再作出任何赔偿。而江彬也遭到了更沉重的打击,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江彬已没有继续工作的能力,将其解聘。经过一系列的打击,江彬的情绪变得很不稳定,经常向家人发脾气,甚至打骂家人。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一年多以后,江彬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四级,要求陈玉军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彬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生活上无法自理,且因脑部损伤较严重,今后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江彬有轻度精神障碍,情绪不稳定,在当今社会很难再有单位接受这样一位员工,继续从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难度。江彬的现实情况是已被原单位解雇,而专家证人的证言也证实原告今后的病情趋向复杂,最多能维持现状。
江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严重职业妨害,所以其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调整的请求应予支持,但从七级调整到四级幅度明显过大,故将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从七级提高到五级。
之后,法院作出判决:陈玉军赔偿江彬各项费用共计316502.7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江彬医疗费20万元整(已支付)。判决后,几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在国内尚无先例,故本案的适用开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增残疾赔偿金的先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作者:宗苑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