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赔经济损失未果,文x的父亲韦x林遂以女儿名义将房主钱x夫妇告上荔浦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487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020元,残疾赔偿金51584元,鉴定费650元,合计89331.48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钱x夫妇申请追加许x龙、文x的父母(离异)x重、万x娇为被告。因文x自愿放弃要求万x娇赔偿的权利,法院只追加x重、许x龙为被告。
今年5月22日,荔浦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文x的父亲认为,钱x夫妇在屋前用单砖砌成了近2米高的围墙,并在围墙上安装了铁门。村上不少人提醒他们,在单砖砌的围墙上安装铁门不稳妥。但钱x夫妇置若罔闻,没有对围墙、铁门进行改建。出事那天,由于文x爬上铁门并使劲摇晃,造成铁门及部分围墙突然倒塌,导致文x伤残的严重后果。钱家的围墙、铁门不牢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文x伤残的主要原因,根据法律规定,钱x夫妇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许x龙为钱家看管房屋,但对小孩爬铁门未有效制止,未尽到看管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文x摇晃铁门,是导致铁门、围墙倒塌的起因,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钱x夫妇的代理人认为,在没有大人看管的情况下,文x、文x等人爬上钱家1.8米高的铁门,并摇晃铁门取乐。在几个小孩的合力之下,钱家的铁门及部分围墙不堪重负而倒塌。文x年龄最大,力气也较大,其摇晃铁门引起铁门及部分围墙倒塌的作用也最大。如果不是文x在铁门的最上端摇晃,仅凭文x等人的力量,钱家建成不久、牢固的铁门及部分围墙不可能倒塌。因此,文x与文x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同时。文x又是引发险情的人,应承担文x伤残的民事责任。而文x是未成年人并已死亡,依法应由其父母x重、万x娇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钱x夫妇外出打工,所有房屋无偿借给许x龙居住。许x龙是围墙、铁门的实际管理人,应对文x致残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据此,文x伤残后果应由文x及x重、万x娇、许x龙承担。文x要求钱x夫妇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此外,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科学,认定文x构成三级伤残无事实依据。
x重认为,事发当时,不仅文x及文x两人摇铁门,许x龙的2个孙子也摇了铁门。而围墙只是用石灰砂浆涂抹,本来就不牢固,加上长期缺乏管理、维修,已变成“危墙”。铁门1.8米高,以几个小孩的力量是不可能使铁门及部分围墙倒塌的。小孩摇铁门只是铁门、围墙倒塌的次要原因,而且是几个小孩共同进行,因此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由此可减轻文x的民事责任。
许x龙认为,他虽帮看管钱x家的房屋,但只是晚上在那里住,白天外出做工。白天发生的事故与他无关,他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