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很明确,商场没有尽到设施维护的责任,使消费者被粪水淋到。那么,商场方面该赔偿多少呢?按侵权法理中“赔偿等于所受到的损害”这一原则,消费者的财产和肉体显然没有受到多大伤害,关键就得看精神损害的大小了。消费者提出了700-1000元的赔偿额,这个数额适当吗?
不妨参看另一起消费者维权案。据《三湘都市报》7月13日报道,有消费者在长沙一家麦当劳的汉堡里吃出半张字迹清晰的纸条,在记者参与之下,麦当劳向该名顾客赔偿了1000元。
就我个人观点,被粪水淋到,比吃到纸片更恶心,消费者理应得到更高的赔偿,但这两个案子不能机械比较。因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个体的心理、年龄等因素千差万别,地域发展经济水平、风俗不尽相同,即使是相同的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产生的精神损害也不相同,所以国家不可能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但无疑,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体现公平的原则: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创伤;标准过高,易产生道德风险,对侵权方也不公平。因此,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有较高的法律门槛。7月1日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必须是“严重精神损害”,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精神损害本身不可度量,缺乏外在表征,因此,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各方一直莫衷一是。笔者有个观点:“自愿交易价格”,即如果赔偿标准高于某一点,侵权方会为获得这份赔偿而自愿承受这份精神损害;若低于,则不愿意。这样可以方便法官、媒体、“老娘舅”设身处地设想一下被害方的处境,做出赔偿金额的判断。
比如在这个事件中,商家提出150元的赔偿,那么商家某个负责人愿意为150元被粪水淋一次吗?想来不至于。如果是1000元呢?似乎还可以接受。相比之下,长沙麦当劳的千元赔偿,委实高了一些,这背后可能有维护企业品牌的考虑,媒体介入的作用也不能忽视。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赔偿标准过低,商家可能出于“经济”的考量而惰于设施维护,反正维护的成本要高于赔偿的标准。所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商家履行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应高于正常的维护成本,这样才能对商家形成正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