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们喊老李出来,还敲了李家的门。当时王某在最前面,齐某在中间,我在后面,我眼睁睁地看着李家的狗从一个鸡笼子里冲了出来。当时,王某和齐某已经进入李的家门,而我也有一只脚在门外一只脚在门内,那只狗冲过来张口就在我的左小腿处咬了一口,顿时鲜血直流。”距离自己被狗咬已经一年多,史某还清楚地记得当时被狗咬的情形。
被狗咬伤后,当时在场的人都很紧张,王某、齐某和李某3人带史某去了包头市X区防疫站进行治疗。X区防疫站的医生查看完伤口说,情况挺严重的,让史某赶快去包头市防疫站处理,他们3人又陪史某去了包头市防疫站。在那里,医务人员为她注射了加强型疫苗后,建议她去大医院处理伤口,她又立刻去了就近的北方医院进行治疗。
但在北方医院门诊进行了9天的输液治疗后,史某的症状并不见好转,此时,医生建议她住院进行治疗。就这样,史某在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住进了北方医院。入院彩超检查发现,史某左下肢深静脉已发生大面积栓塞,需要进行溶栓治疗,这不仅需要较高的费用,而且有生命危险。医生让史某家属签字时,她的家属倍感为难,他们决定找狗的主人李某协商一下。
“我和爱人都是退休职工,每个月的退休费也就四五百元。爱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这么大岁数了还在外面打工,而我突然住院治疗,面对这么一大笔费用,我们一下子拿不出来。况且,我被狗咬伤,狗的主人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当史某家属找到李某讲明情况后,李某很痛快地拿出了500元钱。此后,史某住院20天,花去费用9000元。医生告诉史某在包头治疗只能维持现状。没有彻底治愈的希望,史某主动提出出院,准备去北京做进一步治疗。再次与李某协商时,李某又拿出2300元,但由于实在凑不足去北京治疗的费用,史某只好在家中保守治疗。
从这以后,史某又多次找到李某协商治疗费的问题,但李某告诉她,钱是没有了。
在整个被狗咬事件中,李某为史某支付费用2980元,而史某认为自己被狗咬伤后,仅住院就花去费用9000多元,李某所付的费用还不及自己医疗费的一半,况且现在虽然能走动,但稍有活动腿就肿得特别厉害,第二天才能消肿。后来医生又告诉她,狂犬病毒个别人潜伏期是20年,栓塞病人一旦栓塞脱落,随血液流动,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种不确定的后果给史某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面对这种情况,2005年9月25日,史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在起诉状中史某指出,2004年12月9日12时许,她同邻居去李某家,被李家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其左小腿,李陪同史某去了X区防疫站、包头市防疫站及北方医院治疗。在北方医院治疗20天,李某只支付2980元费用。史某现在腿肿痛,需要做进一步治疗,但被告李某不拿钱,史某只好在家中保守治疗。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981.75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26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调解无效,认为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有过错,所以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继续治疗费,应待发生后另行处理。最后,包头市X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赔付原告8914.42元。
接到判决书后李某不服,于2005年11月9日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认为,2004年12月9日12时许,原告史某去被告李某家玩,李家饲养的狗将史某左小腿咬伤,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史某本来知道李某家养狗,但去李家时,既没有敲门,又没有呼叫李家人出来照看狗,便独自进入李家院内,致使被院内笼里的狗扑出咬伤。对此,史某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