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自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该说,包含了对环境污染和对资源破坏两方面的惩处,但基本上对那些造成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破坏的环境破坏行为没有涉及。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个方面,我们目前只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对环境破坏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尚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将来有朝一日这方面的立法完善起来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环境破坏损害并致害人时起计算”的规定,也可以很好地适用于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修改后,时效期间得到实质上的延长,从受害方看,其胜诉权可以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了。后续问题是,致害方(赔偿责任主体)的存亡及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实际赔偿,这又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张景明,男,法学硕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
[1]章轲:《〈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有望“十一五”亮相》,《绿叶》2006年第3期。
[2][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转引自马晓岚:《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1月。
[3]戚道孟:《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l期。
[4]宋德玲:《日本水侯病事件的历史反思—以熊本水仪病事件为中心》,《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3月第1期。
[5]宋德玲:《日本水侯病事件的历史反思—以熊本水仪病事件为中心》,《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3月第1期。
[6]于剑华、杨华:《环境纠纷处理问题的法律探索——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中日韩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7]丛选功、丛者禹:《新泻水俣病案件的判决》,张肇富编译自《公害的对策》No.1(1994)。
[8]参见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环境导报》1996年第二期。
[9]转引自王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思考》,新疆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0]参见喻景鹏:《谈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4。
[11]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2]毛庆国:《论我国区际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