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C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交予北京A旅社经营使用并允许该社转租,是对其房屋所有权的自由处分。为使房屋的收益权不受损害,针对借用人服务所拖欠租赁费的事实,C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但所诉被告名称有误和主体不合格,属于C公司对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必然得出C公司滥用诉权的结论,且C公司对服务所两次起诉中并无诽谤、侮辱等语言,未造成服务所社会评介降低的后果。在举证期限内服务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服务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法正B市场调查服务所的诉讼请求。服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