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诉讼实际上是一个要求在表达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之间进行权衡的典型案例。
应该看到,在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下,电台、电视台的热线电话直播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言论自由的通路。按照广电部的有关规定,媒体在进行直播时必须使用“延时装置”以及“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但由于直播节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摆脱把关人的控制,而成为除网络之外最为重要的直接表达意见的渠道。电台、电视台很难在某人通过热线直播电话发表意见时,篡改或歪曲其意见,而报纸媒体因不具备这一即时性,而使得编辑有可能对反馈而来的公众意见进行他所认为“合适的修改”——无论是文字上的修饰,还是观点上的剪裁——其结果往往导致或多或少的偏离其原意。同时,它还使得公众得以较为成功地摆脱文化背景中事实上存在的限制及歧视而得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比如:文盲几乎不可能自由地参与报道组织的征文,或网络中对于某一事件的讨论,但假如采用热线电话直播的方式,则可使得讨论的范围大大扩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电台及电视台的热线直播,在体现民意的“原生态”上是有着天然优势的。
尽管如此,直播并不能成为电子媒体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的借口。当我们谈及“言论自由优先”时,它仅仅意味着“优先”,而非意味着我们可以公众利益为名,无视个人的名誉受到伤害——即使受害者是以政府公务员的身份出现的。
这就是说,如果热线直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于当事人的名誉伤害,那么,媒体必须尽快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弥补:首先,节目的主持人在直播中,应该强调投诉的事件“未经核实”、“并非最终结论”、“媒体将对事件双方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求当事人把姓名、地址和联系方法留下以备查实。如果有可能的话,还应该即时采访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确实无法进行即时采访,也必须在直播之后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下期直播节目中公布调查结果。如果证实被投诉一方蒙受了冤屈,应当在直播中郑重道歉,以此来挽回影响,弥补对该当事人的名誉损害,争取当事人的谅解。这样做虽然可能比较麻烦,但却是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同时也是最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事后仍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媒体告上法庭,媒体也有了有力的抗辩事由:报道是本着公益目的;立场公正;已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名誉伤害进行了弥补。
首先,在这起事例中,投诉者并未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法,安阳市人民广播电台“热线传真”的节目主持人在节目中亦并未就此进行查询。这样的“匿名消息来源”,所提供的信息的可信程度,显然不能与具名者所提供的信息的可信性相比。有人可能会担忧,如果要求投诉人公开透露姓名,岂非令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电台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方法进行处理,比如要求投诉人把姓名和联系方法留给导播,这样就既可及时进行核查,又不致因为公开姓名而遭到可能的报复。如果仅仅因担心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为名而不索要联系方式,也就无法进行事后的调查和真伪的判断,这样的“直播”,显然无法达到新闻对于真实性的要求。
其次,即使因种种原因无法从投诉人一方获得查证的渠道,媒体也应该及时从被投诉者一方着手,进行相关事件的调查。决不能以“找不到当事人”为理由,拒绝对事件作进一步的核实。《纽约时报》记者尼尔·席汉曾经说过:“对任何个人或者团体的指控,最基本最起码的事,是进行反复的查证”。④在呼某的这起事件中,电台在播出当日就接到了交警部门的说明,随后也作出了进行核实的承诺,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找不到投诉人为由进行推诿,也不给呼某发言的机会。这显然并非真正的言论自由——真正的言论自由是属于当事人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