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除了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以外,更有其特殊性。
(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一定要有过错,只有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才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特别是新闻事实的报道,公开、故意使用言词诋毁、贬低他人人格的现象较少,往往都是在审查事实时有疏漏或不实之处,多以过失行为所致的居多。但故意与过失都是民事行为只的过错。
(二)客观上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从民事行为的角度理解,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名誉侵权的事实,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且所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名誉侵权的损害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直接物质损害当然是指直接的、必须的,绝不是想象的、扩大的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来讲,就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如果某种行为没有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也就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只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样也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只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才是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要件。
(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名誉权行为的非法性,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也就谈不上违法所在。特别是新闻报道或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所报道的内容或反映的事实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词与内容,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反之,报道不实或用言词直接诋毁他人人格,即认定其行为违法。
(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名誉权的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想当然的,也不是牵强的。如果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没有这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谈不上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反之,则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