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个人),不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就是说以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身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等,都会被驳回,因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精神痛苦只存在于普通公民自然人身上,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格主体,是不存在精神知觉的。
目前,对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对于“隐私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缺憾,但该司法解释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算是对立法缺憾的一个补偿。何谓“隐私”,现在通说的理解是涉及个人私密,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但因无明确法律界定,司法实践中因个案不同和各个法官理解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脱离,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他人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个案而定,不一定值钱,但必须是对个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或者说它的象征意义可能要远远超过物品本身的价值,如蜜月游照片或新婚照,或者对于某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生中唯一所获的某个奖杯或奖状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民事诉讼已经终结,当事人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得不到法院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