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长期处于“割据”状态。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有关司法解释,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一起起真实的案例,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精神损害赔偿”:
1997年,19岁的北京少女贾A因燃气罐爆炸被毁容,得到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A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里被店员强行搜身,最终得到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因殡仪馆遗失了亲属的骨灰盒,河南一名原告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千元;
2001年,7年前才5个月的邹A因误诊而导致药物性耳聋,7年后终于把近4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拿到手上……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告诉记者,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19、120条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于法有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正是依照以上的法律依据,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了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定下明确的、统一的规则。
司法解释一出台,便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热烈回应。一些民法学家表示,司法解释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
提起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贾A案称得上“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