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4、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精神损害赔偿;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