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又称为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以金钱形式对非财产损害进行的补救。《民法通则》制定以前,我国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民法通则》则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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