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损害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无论损害主体和案件性质如何,相同程度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应该相同。应全面分析不同性质案件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全面分析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第一,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是造成被害人精神伤害的原因,凡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归类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和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配偶,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伤害的,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第二,国家要为公权力的行使行为、经济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国家赔偿的范围在扩大,违法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家赔偿实践发展的需要。如警察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开枪误伤路人,或边防检查站检查物品时不慎造成被检物品损坏,都很难确定是合法还是违法。为解决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应把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与民事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相结合,适用于国家赔偿实践,形成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公平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体系。第三,不同种类民事案件,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不同,归责原则也不同。分析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精神损害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赔偿额度。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人没有过错,被害人有过错,侵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法律应视损害严重程度要求侵害人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标准和赔偿方法,可以推广适用于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民事赔偿范围经扩展完善后,可以统一适用于各类赔偿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享有的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我国《民法通则》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全面,需要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财产权是不同于人格权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被侵害也会影响被侵害人的精神利益。就合同之债来说,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时,应当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有人身属性,侵犯知识产权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对侵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经济管理系)
①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②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杨立新:《民商法评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页。
④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