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是一种权力,该权力是法官的职业所固有的,使其能在多种合法选择中自由地选择其一的权力。自由裁量不仅存在于损害事实的认定中,更多的时候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就像法律对法官说:“我已将法律规范的内容明确到这一点,从这一点开始,就是你法官的责任去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我作为法律体系,已不能再告诉你应该选择什么结论了。” [12]自由裁量存在一个区域中,即法律准许的幅度内。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赔偿数额量化的复杂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难度。因此,必须增强和强化法官的自身素质。法官的自身素质除要求法官应具备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外,还应该具有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具有法律理念,精通法律专业,善于总结审判经验,严格依法办案。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完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则随意性又太大,不利于司法的统一。《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给法官明确了裁量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意性。而我国与残疾和死亡赔偿有关的单行法规及行政规章存在着法律阶位低、态度暧昧、内容矛盾和不全面等缺陷,因而赔偿标准不一致,造成个案精神损害赔偿金差别悬殊,违背宪法公民权利平等原则。故应尽快制定侵权行为法,统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1]邓瑞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J].民商法学,2000,(1):65-69.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J].1997,(2):68-70.
[3]马群祯.人身伤害赔偿中应包括精神损害 [N].人民法院报,1997-06-14(3).
[4]权民.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J].人民司法,2000,(7):28-31.
[5]王洪亮,李静.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J].民商法学,2000,(5):76-79.
[6]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J].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4):744-748.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话 [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
[8]马原.中国民法教程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9]张新宝.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 [N].人民法院报,2001-08-12(2).
[10]自喻敏,梁慧星.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2]武文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J].人民司法,2000,(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