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也就是说,关于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我还清楚地记得,2001年陕西泾阳县农家女麻旦旦遭遇“处女嫖娼案”后提出国家赔偿的情景,由于无法可依,麻旦旦要求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74.66元国家赔偿金。国家赔偿制度的缺欠在那一案件中暴露无疑。
马怀德:是的,也许正是因那一事件的触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问题被提上了日程。但目前来看,麻旦旦的无奈又将在佘A身上出现。
记者: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状况应尽快得到解决,以适应“人权入宪”精神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需要。
马怀德:事实上,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早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至于如何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学界则有不同的观点。故最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