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梅梅和丈夫奉子成婚,可没想到一次意外孩子没保住,遂二人感情开始出现问题。前不久,就在二人冷战要离婚时,梅梅意外发现自己竟怀孕了,但考虑到几年来与丈夫之间的种种不快,梅梅没有告诉丈夫就去做了流产手术。
后来,丈夫发现了梅梅的化验单,得知自己又一次失去了做父亲的机会。他坚决要求离婚,并表示,由于梅梅剥夺了他的生育权及知情权,要求在财产分割时,梅梅应给予他补偿。
林建军律师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男性的上述权利,但并不能说是对男性生育权利予以否认。
从实践的角度说,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但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鉴于此,此类问题还是夫妻协商解决为妥。梅梅“自作主张”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妥,但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其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就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明确了四种法定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中的情形不在以上四种法定情形之列,故男方无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