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郑A与被告林XX双方于2002年3月27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第二天便一同前往北京经营生意,共同生活5天后,被告认为其人身自由受到原告的限制,便不辞而别返回莆田。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没有找到。2002年5月间被告又前往北京,时被告已怀孕。2003年1月20日被告在其娘家生育一男孩(尚未取名)。原告认为该孩子系被告与其他异性非法所生,非自已亲生。双方因此发生争吵。2003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由本院委托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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