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为:(1)按照国际通用标 准,可以认为王X与周X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2)可以认为周XX与周X之间不存 在亲生血缘关系。
2.周X部分医疗费用及医疗病历。六合县六城镇卫生所的门诊医药费收据2张,价 款为140元。南京市儿童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张,价款为85.5元。六合县人民医院的门 诊医药费收据2张,合计价款为95.3元。南京市儿童医院周X的门诊病历1份。
3.交通费票据。南京至上海的江苏省公路汽车客票3张,共计264元。上海至南京 的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7张,共计579元。上海至南京的42次火车票1张,计为47 元。还有26张公共汽车、出租车发票,共计217元。
5.周XX与王XX离婚证书。六合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4日核发的离婚证及 周XX与王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在协议书子女安排一栏中写明:小孩周X与 周XX无血缘关系,周X由王XX抚养,周X以后的一切费用与周XX无关。
6.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各1份。六合县中医院于2000年8月10日出具的诊断证 明书载明:姓名周XX,病情诊断神经性耳鸣,处理意见建议高压氧治疗。周XX的门诊 病历卡载明:左耳耳鸣,听力下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