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C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开始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晚间播出一则15秒钟的C空调广告,广告的画面有一只形似恐龙的巨大怪物口吐火焰。原告杨A年龄两岁,在广告播出的那段时间,一看到这则广告就扑到父母怀里,哭闹不止,并用手指、嘴里喊着:不要这个,我害怕。
被告C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在中国广告协会办理了中广咨法9903033号广告咨询认证书。咨询认证书意见经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中国广告协会审查后,同意该则广告先试播。中央电视一台在焦点访谈节目前播放了这则广告。原告称该广告内容恐怖、违法,观看该则广告受惊吓,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较大伤害,于1999年5月11日起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被告C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播放的C空调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违法内容,也不具有恐怖情节。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