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2009年1月19 日,北京西城法院对一起“气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用照相机拍照时晃了人眼而与一老翁发生争执的洪先生,被判赔偿死者田大爷家人各项损失5万元。2008年4月24日晚上8时许,家住西城区的田大爷坐在院子门口和邻居聊天。这时,洪先生受同事所托来到该院子附近拍照取证,相机的闪光灯晃了田大爷的眼睛。田大爷当即提出自己怕光让洪先生停止拍照,但洪先生却认为田大爷是多管闲事,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田大爷随即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让洪先生给田大爷赔礼道歉,之后洪先生便离开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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