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两人又被一辆白色商务小客车从身上碾压而过,夫妻俩当场毙命。
事后,白色商务小客车仓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和逃逸的白色商务小客车,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关某夫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后,死者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及阮某的父母将小型客车的实际使用人朱某、当日的肇事司机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为小客车属于搬运站,登记车主为王某,王某也被一并告上了法庭。
死者家属总共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65793元。
中山市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确认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为527322.78元。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白色商务小客车逃逸,无法查清其身份情况,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搬运站一方连带承担。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高某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赔偿款427322.78元,被告王某对被告朱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责任险额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故王某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支配人朱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