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2002 年4 月公布的《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因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挠着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棘手问题。以《民法通则》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等问题进行论述,使《条例》关于保护医疗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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