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颁布《解释》这一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人身和人格价值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其意义和作用在于:
一是有利于切实保护自然人(受害人)身份和人格的合法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是有利于缓和与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抚慰,缓和与消除其精神上、生理上的痛苦与折磨,平复其内心的创伤,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的一面。
三是有利于教育人们遵纪守法,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是一个受封建社会历史传统观念影响很深的国家,封建余毒残存,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用立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教育人们遵纪守法,而且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
四是有利于惩罚不法侵害人。法律要求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对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在经济上的一种制裁,这种惩罚性可以起到制止和减少侵犯人身和人格行为的作用。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从民法理论上划分,它虽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但与一般侵权赔偿一样,具有四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