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冯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和刘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1年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刘某离婚。在诉讼中,冯某提供了某日晚其向110报警的情况,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相关民警的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和异性第三人庆某同居一室,且衣冠不整。冯某认为刘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要求刘某给付离婚过错赔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冯某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刘某确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不能证实刘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故对冯某要求刘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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