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提到,从立法上把第三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之外,这是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利于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和发展体现工人阶段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因此,在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赋予婚姻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显得尤为必要。此外,无论是从现行法律理论来看,还是从域外的相关做法以及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从立法上把第三者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范畴、从立法上赋予婚姻无过错方对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大致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债的发生根据。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范畴,因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因此,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应地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1、客观要件。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是指: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财产损害,也包括人格受侮辱、名誉受毁损等心理方面的精神损害。2、主观要件。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长期通奸或非法同居,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婚姻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同居权、人格权、名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使婚姻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等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使婚姻无过错方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并有时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直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长期通奸或非法同居的行为,着重表现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长期保持较稳定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侵犯了我国宪法、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破坏了他人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使婚姻无过错方的社会评价受到损害、名誉造成损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其次,正是由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婚姻无过错方的名誉损害,第三者侵权的违法行为与婚姻无过错方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侵犯他人配偶权、名誉权的侵权主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