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的进行处置,其关键点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认识,这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房产案件中必须过户才能行使处分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只有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不能就类似的标的进行委托,拍卖人也不能对此类似的标的进行拍卖。
有人认为,房产案件中不过户也能行使房产处分权。目的是保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第二种意见,房屋转让不登记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是指买卖协议不能成立;买受人在交清房款后正当地行使其权利,例如出租等未尝不可。而在再次房产买卖中,只要第一个买受人(拍卖中的委托人)能够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这样的第一个买受人(或财产取得人)是有资格作为委托人对这样类似的资产进行委托的,拍卖人在委托人明确承诺协助过户后是可以对这样类似的资产进行拍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规定中明确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未过户的房地产或其他需要过户的财产在形式要件上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只要在实质要件上占有或使用了该财产,或者该财产产生了收益,那么该财产的掌握人(非标准法律词语)是可以在有条件下对该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所谓的有条件就是承诺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