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私立学校的财产所有权 我国对于私立学校财产所有权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既然举办者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办学,那么私立学校的财产所有权理应属于举办者。我国私立学校举办者多持这种观点。(2)认为私立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应归属于社会公共群体。其理由是,私立学校是公益性机构,应由本身即为公益性法人的基金会或其他捐助法人举办,才能保证私立学校的财产归社会所有,从而保证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如果允许由私人或营利法人投资办学,则该举办者可能凭借对所投资本的所有权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获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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