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降雨的科学性、公益性、无偿性是不容置疑的。毫无疑问,实施人工降雨不是以损害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上是造福于大众、造福于社会,是没有过错的。但在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不是简单地以主观是否有过错为标准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的客观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则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有损害事实、致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条件。因此,人工降雨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民事责任的侵权归责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侵权归责体系包括四种归责原则:一种是适用最为广泛的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种是适用于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种是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是加害行为人所致,而加害行为人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加害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虽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也可以成为行为人责任减免的事由。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依据我国现行立法,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很显然,人工降雨致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观念,责任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这样,将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的争论之说,与民事责任及其侵权归责原则对照分析,以便依法正确处理人工降雨致使财产受损的赔偿纠纷。
1、关于不可抗力说。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但人工降雨是人为改变天气的结果,不是生活中的自然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自然灾害。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降雨中的人的主观控制意识将会得到极大提高,损害程度也将不断随之减弱,从而否定了人工降雨是不可抗力之说。故人工降雨是不可抗力的说法不能成立。
2、关于意外事件说。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的事由,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要件对待。人工降雨对财产造成的损害,虽不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但也不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只要实施人工降雨的部门预警及时,人工降雨的各种相关数据计算准确,履行十分谨慎、合理注意义务,相关的财产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而意外事件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3、关于职务授权说。实施人工降雨是基于职务的授权所为,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不负有赔偿责任。职务授权行为作为一种免责事由,一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二是执行职务的合法,三是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单就人工降雨致使财产受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人工降雨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是多种因素复合形成,根据侵权归责原则,另当别论,不能统统列于人工降雨致损的名下,免除不该免除的赔偿责任。
4、关于一般侵权说。一般侵权说的民事责任须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才能成立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在实施人工降雨的过程中,如无过错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如前所述仍属于职务授权行为。但是,如有过错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超越授权行为、执行职务的程序、方法违法等。
5、关于特殊侵权说(职务侵权)。特殊侵权责任是由法律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殊性和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性(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才能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施人工降雨过程中,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但行为人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无过错,可免除其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免除民事责任后,容易与职务授权行为相混淆,不可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