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1952年进入人民美术出版社工作,担任文字编辑,于1984年退休,2006年去世。1954年8月,人民美术出版社首次出版了连环画《东郭先生》,署名董某、徐某编,刘某绘。2008年12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再次出版48开本的连环画《东郭先生》,该书署名刘某绘画。2008年5月,徐某的一位继承人与人民美术出版社就新版连环画《东郭先生》的文字脚本补签出版合同,双方都认可董某系未参与创作的相关领导挂名,并非文字脚本作者,徐某为该连环画文字脚本的作者,且该连环画文字脚本不是职务作品。
徐某的七位继承人诉至一审法院称,人民美术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8年12月再版印刷了48开精装本的连环画《东郭先生》,未署徐某姓名,亦未支付报酬。故请求判令人民美术出版社在《连环画报》上承认错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7000元。
人民美术出版社辩称,徐某1950年参加工作,1952年2月转入出版社任《连环画报》文字编辑,1953年调到连环画册编辑室任代理文字组长。徐某在担任编辑期间,接受出版社分配的改编连环画脚本任务,完成连环画《东郭先生》的改编,因此其创作的文字脚本属于职务作品。此外,出版社曾于2008年与徐某的一位后人进行协商,补签了图书出版合同,因此出版社出版已获得授权。故不同意七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某的七名继承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秉着尊重事实,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人民美术出版社同意公开向徐某先生及其继承人发表致歉声明,并对七位继承人进行经济赔偿。庭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上述事项签署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