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吉安县永阳镇的肖辉、彭三女夫妇,结婚多年未有生育。1990年9月间,肖辉得知吉安市城北加油站职工刘某抚养了一个被人遗弃的年仅4岁的男孩。而刘某自己有小孩,其父母又坚决反对其收养小孩。后经双方协商,肖辉、彭三女夫妇将该男孩收为养子,取名为肖龙,并进行了户口登记。此后,肖辉、彭三女一直抚养肖龙并供其从小学读书至初中二年级。
然而,2000年3月,一直在寻找失踪的亲生儿子的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发现正在吉安县永阳中学读书的肖龙长相、年龄像自己失踪多年的亲生儿子。于是,陈、曾夫妇开始频繁与肖龙接触,培养感情。4个月后,学校放暑假,肖龙不辞而别,从养父母家回到“亲生父母”陈发根、曾雪梅家生活。2001年4月11日,陈发根、曾雪梅夫妇为肖龙重新进行户口登记,改名为陈昊。
2000年9月中旬,肖辉、彭三女夫妇经多方寻找得知自己抚养了10年之久的养子肖龙回到了亲生父母家生活,遂找到陈、曾夫妇要求领回养子,陈、曾夫妇不仅拒绝而且咬定肖、彭夫妇拐卖儿童。肖、彭夫妇于2001年10月22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肖龙的养父(母)子关系,并由陈发根、曾雪梅夫妇给付抚养费15960元、教育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为了证实陈昊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带陈昊(肖龙)到江西省公安厅做亲子鉴定,经鉴定,陈昊(肖龙)与陈发根、曾雪梅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肖辉、彭三女夫妇得知这一消息后,撤回了要求解除与肖龙的收养关系,并要陈发根、曾雪梅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的起诉。
2002年10月14日肖辉、彭三女夫妇以陈发根、曾雪梅夫妇错认亲生儿子、唆使肖龙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其监护权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养子肖龙的监护权,责令被告夫妇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及经济损失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