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
第七条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足以弥合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不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条其他成文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或者已经包含了精神抚慰、抚恤性质的赔偿或补偿的,一般不再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侵权行为严重,加害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条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应当与损害赔偿案件一并审理。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意见》下发后受理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本《意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