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刘某因经期不规则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该院作出的“B超报告单”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某经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畸胎瘤?”并入住该院。3月9日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增粗、伴有积水,在未再行对刘某告知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术”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造成其严重残疾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元余。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无任何过错,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同该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辩称,其复查结论是正确的,其在探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妇科疾病分别在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淮南某肿瘤医院诊疗。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作者:沈敏 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