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诉称,2004年5月,杨女士到被告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抽脂减肥时,医院推荐其进行截肠手术减肥。同年5月28日,杨女士在该院实施了截肠手术。根据《手术记录》,杨女士的手术进行得很顺利。一个月后,杨女士复查时,发现体重已下降5公斤。
然而,从11月9日起,杨女士出现腹痛、恶心、呕吐和排便停止等症状。经诊断杨女士为不完全性肠梗阻。杨女士表示自己此后病情反复发作,多次治疗确诊为肠梗阻。现自己经常腹痛、腹胀、腹泻与便秘交替,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
她认为,医院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实施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客观上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提出18.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去年9月下旬,此案开庭时,被告医院的代理律师对杨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称医院并未对其做出虚假承诺,实施的治疗也不存在过错。该律师当庭出示医学会的鉴定用以佐证此事不属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女士申请,鉴定机关为其做出司法鉴定。其结论为,杨女士为9级伤残。医院对杨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医院的过失与杨女士肠梗阻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为杨女士进行小肠重组术时,术前告知存在明显缺陷。在患者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必要手术,导致术后肠梗阻发生。现经鉴定杨女士为9级伤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过错。据此,判决医院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 7.3万余元。 (吕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