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方某,男,生于1937年2月7日,卒于2007年2月5日,生前系江苏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退休教师。
2006年4月1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1、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腰椎滑脱伴栓管狭窄症状,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医方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手术效果满意。2、患者在术后康复过程中,逐渐出现的下肢无力、肌萎缩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考虑为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与医方的手术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体征,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4、医方对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
原告对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8日,受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
1、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27日多次出现血压上升,心率加快,血氧饱和度及氧分压下降等呼吸危象,医方未考虑肺栓塞可能,仍考虑重症肌无力的诊断,2007年2月2日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意见(重症肌无力诊断依据不充分)及处理意见予以相关检查未得到足够重视。故医方存在诊断失误及相应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
2、患者2007年2月5日再次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突降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尸解报告证实患者系肺动脉(左右及其分支)栓塞。且肺栓塞来源于左下肢深静脉。患者因本身疾病因素致左下肢胫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肺动脉栓塞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