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ssion about application of fairness principle to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 or not Ying Gan,Xiaodong Shi Abstract With the medical and health work wa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more and more medical conflicts were taken legal proceedings to solve.However,in similar cases,judges applied fairness principle in different ways,so were jurists.To this problem,author believes that fairness principle can not be applied to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 and expounds it.
Key words medical conflicts compensation;fault principle;fairness principle Hongkou district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Shanghai 200082,China Correspondence to:Ying Gan.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的归责原则之一,一直为理论界所研究,在医疗领域中也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常常在医疗案件中适用。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对医疗卫生方面越来越重视,患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逐年攀高,然而实践中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较为混乱,且学理界也未对此有明确定论,这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常常使医院蒙受不白之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经过研究并联系实际,试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说、立法规定、理论探讨等着手层层递进地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能否在医疗纠纷赔偿中适用进行阐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1.1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源于自然法思想,即"良心公平责任"原则。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用衡平的方法来解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困难[1]。从19世纪以来,由于过错责任的发展,特别是理性哲学对过错理论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损害的案件,各国法律往往陷入完全免责和完全负责的两种极端之中,这两种做法显然都不合理。因此,产生了第三种做法,即公平责任,如在1797年《普鲁士普通法》第一次草案审议会上,与会者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提出,患精神病的富翁伤害穷汉的身体,若使穷汉自认晦气,忍受损害,实在不当[2]。所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初是从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赔偿的判决中引发出来的。正式把公平责任原则上升为一般规则条款的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它在406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如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
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它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说它是对其他归责原则在实施中引起不公平结果时的一种矫正。
1.2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应符合下述条件:(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应包括三层含义:①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③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示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示公平。(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所以说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这样才能有利于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3)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也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