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诊医生能认真负责,按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这起误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本例即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所以当事医院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
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何谓医疗事故:
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发挥,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程,还有技术失误;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正常工作中存在主观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医疗人员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很多人有一个思维定论,就是患者和医院发生了纠纷,就是医疗事故。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医疗纠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医疗事故纠纷和其它医疗纠纷,可以统称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事故,但造成患者损害,发生争议,适用《民法通则》、《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等。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一方是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而另一方确是缺乏相应医学知识的患者,患者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患者一方就医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方很难完成,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能力上明显不对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中规定:"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一方证明是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充分举证,则推定其有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根据医患双方对政局掌握的多少,合理分配,任何一方不能举证均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受害人(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受害人尤其要注意收集证据的技能,应第一时间将病史资料加以复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复印的病史资料,为今后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成分都要留下第一手鉴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