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架构急待健全:一般认为,中美两国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差异很大,加之一些概念定义不清,即使是学者和专业人员也常常陷于"盲人摸象"的争论。实际上中美两国在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上的共同点很多,美国医学界和社会各界从19世纪中期就遭遇、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应对两次医疗纠纷高峰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卫生系统相继遇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签字事件"、医疗过失归责原则等突出卫生信访问题和争论,都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关。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并将成为今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支架性法律,应当引起卫生系统的高度重视,力争使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在立法层面有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此外,美国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封顶的认识过程、不同州采取不同方法导致的不同结果,为我们出台医疗损害赔偿封顶政策提供了实例。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出现的"医闹"现象,几乎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地区在医疗纠纷中"中彩"心态的翻版。
二"第三方援助"有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有效途径:在与美方交流中,美国法律工作者和组织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美国律师协会曾立项考察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arole Houk国际冲突管理咨询公司将我国文化中的"和气"作为该公司调解工作的核心理念。虽然美国同行"改变文化"的提法有矫枉过正之嫌,但我们在加强法制建设和改善我国社会法制环境的过程中,也应当吸取美国因过度诉讼而导致社会管理成本剧增、一些律师成为纠纷的始作俑者的教训,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挖掘有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因素。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正在形成。然而,尽管我国现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与美国的ADR方式"形似",但在"神似"方面仍有很大距离。美国各种ADR方式原则明确、程序完备,虽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但不能脱离基本的归责原则,也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鼓励多元调解机制建设的同时,适时加以统筹,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设计,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
三借鉴"监察人"制度推动医院管理:近年来卫生部为加强医院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持续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有效减少了医疗纠纷增量。同时,如何持续地推动医院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也是目前面临的问题。美国ADR和医院管理中采用的"监察人"制度值得注意和借鉴。一是"监察人"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而且重在防范,其观察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与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和纠纷防范直接相关;二是"监察人"更多地从患方和社会的角度观察医院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现行的上级机关检查、专家督导、医院之间互检都有区别;三是有助于利用社会资源改进医院管理,如Carole Houk国际冲突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商业性机构,2005年成立以来对卫生行业开展业务以培训和派出"监察人"为主,受到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欢迎,医院与公司签署合同,支付"监察人"报酬。有关部门应关注和研究这一制度,引进其工作理念和培训内容,使之成为防范医疗纠纷和第三方援助早期介入和干预的有效方式。
四充分发挥司法机构、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中的作用:尽管医疗纠纷也是目前困扰美国社会和卫生行业的一大突出问题,现行的医疗服务与保障体系充满医生、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组织、律师等各方的利益纷争,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的改善,牢固树立依法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在解决大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争议中的作用。同时,解决医疗纠纷必须考虑到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性,防止过度使用防御性医疗措施,增加医疗服务成本。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使专家受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影响,无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参与到医疗纠纷处理中来,美国医学会等专业组织也感叹受制度限制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虽也招致一些批评,但也有明显的长处。因此,应充分发挥专业组织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美国AAA、ABA和AMA等大型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立法与政策建议、人员培训、直接参与纠纷调解等,有效地分担了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我国改革开放已30年,但政府和公民两元社会格局的影响仍根深蒂固,通过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远未形成。因此,应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源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机制,改变目前医疗纠纷处理集中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