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机构病案丢失。没有病历可以提供,必然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第二、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存在有缺陷,被患方证明病历虚假,不能成为定案根据,病案被法庭宣布无效,同样可以达到让医疗机构不恩个举证的困境。
第三、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内容记载不全,记载内容有误,无法说明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实体上没有办法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法庭做后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败诉责任。
第四、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前两种情况,主要是从病案的形式上来否定医疗机构的举证能力,比较容易做到,因此患方会努力从这两种方式来寻求突破口,在未果的情况下,才寻求从病历的内容上否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效果,确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后一种情况,患者要想赢得诉讼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拉锯式的诉讼历程。病历等医疗文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其证明效力高,证据价值大,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第2 款的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世界证据学理论,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决的法律效力,无论其制度作者、提供者是谁。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当庭质证经过质证确定其真实性,与其他证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病历等医学文书当其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时侯,对其证明力的审查和规定应该依据此原则,事实上目前法庭也是这样做的,因此,对病案资料的书写和管理,强调其依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书写和制作,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病历,向法庭提供一份没有瑕疵的完整病历,必将能够提高病历的证明效力,达到证明医疗 机构没有瑕疵的医疗行为的目的,真正让病历为医疗机构说话,为医疗机构在法 庭上做份无声的辩护。因此,加强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对于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规范化的要求,正是从形式上保证病历无懈可击,实体上保证病历真实有效,从而达到提高病历能够为法庭认可,患方要想胜诉,必须要确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艰难认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