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认为,被告甲医院如果诊断正确,就可得以保全输卵管,正是甲医院的误诊造成其身心遭受创伤。8月中旬,小芳到甲医院,希望能协商解决,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于是,小芳起诉甲医院,要求赔偿有关治疗费用19419元,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
甲医院认为,诊断必须经过资料收集、评价、分析推理3个阶段后才能作出,超声检查仅仅是其中资料收集阶段,以供妇产科医生分析参考之用。而且,该院在每份检查报告单左下角均标识“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原告在超声波检查完后并未到门诊妇产科专科医生处继续就诊,而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认为并无大碍便回家照常工作生活。甲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并没有提供任何诊断和处理意见,因此根本不存在“误诊”。
小芳认为甲医院是在推卸责任,她认为超声波检查报告中明确写明的结论就是诊断结论,而检查报告单左下角标识的“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字样是医院单方的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主审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患者,到医院看病就医时,除了进行各项技术检测外,最好还应接受临床诊断以确定病情,并妥善保留病历;而医院方面则应当加强解释工作,以更加显著的方式告知患者技术检测结果不等同于最后的病情确定,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