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 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赔偿案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即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最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就此问题,笔者浅谈了几点看法: 过错责任是赔偿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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