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韩女士儿子的左臂畸形残疾程度属轻度(三级)。韩女士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通州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称,韩女士在他们医院的几次检查均没有问题,也未向其隐瞒结果。医院称他们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婴儿的畸形属于子宫内发育畸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畸形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此后,韩女士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要求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去年11月24日,该所出具说明称,由于医院没有胎儿孕23周前检查的病历,因此无法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由于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怀有残疾婴儿的韩女士得以生产,对韩女士母子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伤害。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赔偿男婴残疾辅助器具费32.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韩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以及鉴定费损失3000元。
此案主审法官张海遥表示,本案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能根据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排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韩女士针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的过错之处,医院虽进行了辩驳,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韩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